我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纷?需要保留哪些重要材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首先应积极沟通,理性地交换各自意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双方协商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尽量达成协商解决的方案。如果选择提起仲裁或诉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当注意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根据产生争议的具体情况,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掌握包括招聘通知、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工资取得记录等在内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收集掌握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公示、告知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员工违纪事实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在程序上,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既密切相关又各有不同,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都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和用人单位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达成了调解协议,能直接上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吗?可以。根据《意见(一)》第二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因此,小王可以和用人单位一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小刘上个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们公司,后来撤回仲裁申请,前两天我们听说小刘又去申请仲裁了,仲裁委会受理吗?会的。根据《意见(一)》第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原则上,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要求,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处理结果不服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无故把我开除了,我觉得不公平,申请仲裁时对法律了解不清楚,只申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现在诉讼到法院了,我想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可以吗?基于同一事实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根据《意见(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特别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这里提出变更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仲裁阶段的辩论环节或一审阶段的辩论环节终结前,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上诉二审期间才提出变更申请将不会得到允许。另外解除的事实也应当相同,如果是基于不同的解除事实提出的变更申请也不会得到允许。
我公司因人员变动,资料保管不善,提交不了和小王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小王在仲裁的时候承认过公司跟他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我公司还用承担举证责任吗?一般情况下不用。根据《意见(一)》第八条,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在仲裁中,一方当事人于己不利的自认,对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无需举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自认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比如双方虚构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的目的,法院对这种虚假自认是不会采信的,并会依法追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小王入职的时候填写了虚假的工作经历,提交的学历证书经后来查证也是假的,与我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经验完全不符合,现在我公司准备以这个理由向小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和法院会支持我公司吗? 会得到支持。根据《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否则将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也应当在招聘阶段严格审查劳动者提交的各项材料,做好调查工作,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现在我准备离职,如果我申请仲裁或进行诉讼,第二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会得到支持吗?小王主张的第二年的二倍工资得不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根据《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面提到不予支持的情况仅限于第二年的二倍工资,如果小王主张的是第一年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和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支持。
我和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同时也约定公司在我离职后向我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我去10月离职,一直遵守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至今超过半年未向我发放竞业限制补偿,现在我想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能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吗?可以。根据《意见(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王遇到的问题属于公司违约在先,且持续了一定时间,如果仍然要求小王继续单方承担义务对于小王来说也不公平,根据上述规定,小王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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